【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·曝光台】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报近期10起酒驾案
2023-09-19 10:01:5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| 编辑:周海燕 | 作者:聂神佑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3190

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,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酒驾案予以公开。

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9日20时许,驾驶人曾某驾驶湘JWH**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滨湖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8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曾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
常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9日20时许,驾驶人常某驾驶湘JGW**0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龙阳北路童氏二手车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5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常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
金某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8日22时许,驾驶人金某兵驾驶湘JSZ**1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天星村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9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金某兵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
向某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8日20时许,驾驶人向某燕驾驶湘JRS**6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天星村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3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向某燕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
聂某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8日20时许,驾驶人聂某友驾驶湘JW5**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天星村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0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聂某友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
谭某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8日16时许,驾驶人谭某华驾驶湘JMQ**9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太子庙镇天星村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4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谭某华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
张某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7日21时许,驾驶人张某华驾驶湘JKQ**6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南岳路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9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张某华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徐某政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7日21时许,驾驶人徐某政驾驶湘J38**B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沧浪路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8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徐某政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夏某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7日19时许,驾驶人夏某刚驾驶湘J3G**2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洲口镇福和村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8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夏某刚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9月1日21时许,驾驶人王某驾驶湘JVG**1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在汉寿县南岳路锦达酒店路段,被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3mg/100ml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王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
一审  周海燕

二审  朱自刚   曹亚玲   童忠平

三审  张智峰   全海波

责编:周海燕

来源: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版权作品,未经授权严禁转载。经授权后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

要闻
视频
推荐
我要报料

  下载APP